男子腳臭不洗澡 妻訴請離婚獲准
男子腳臭不洗澡 妻訴請離婚獲准
新竹一名男子因為腳臭讓家人難以忍受,妻子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審理時傳喚他的子女到庭作證,證明父親不但腳臭不洗澡,而且家計全都由母親負擔,還裝闊請朋友吃飯喝酒,房貸也無力負擔,差點讓房子被法拍。這名張姓男子,婚後不負擔家計,平常又愛裝闊請朋友喝酒吃飯,積欠債務讓妻子四處奔波籌錢還債,甚至房貸也不繳,差點讓房子被法拍。但最讓張家妻小難以忍受的是,張姓男子衛生習慣奇差,每週只洗兩次澡,就連夏天身體發臭也不洗澡,香港腳臭味四散,張姓男子反而要妻小灑香水遮蓋,對妻小要求改善的聲音,張姓男子則是置之不理。法官最後裁定離婚。
法律教室:
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營同居生活,理應互敬互諒,互相扶持,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永續發展,惟一旦感情生變,破鏡難圓,雙方無願維持夫妻關係,得由夫妻雙方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以協議方式離婚。如雙方無法協議,於具備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原因時,亦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
判決離婚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亦即以法院之判決來消滅夫妻之婚姻關係,必須由欲行離婚之配偶一方為原告,而以不同意離婚之他方為被告,主張婚姻具有民法第1052條之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據,請求管轄法院判決。
本案件中,婚後張男不事生產,未分擔家計又製造債務,且衛生習慣不好,讓其妻與孩子們長年忍受異味又不改善,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精神虐待。又張某諸多不當行為,確實已造成婚姻破裂的重大事由,兩造間已失去賴以維繫婚姻的誠摯、互信、互諒與互愛,更無法期待雙方繼續維持、經營婚姻,因此法院判准雙方離婚。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
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