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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虐8旬前丈母娘 男判1年

凌虐8旬前丈母娘 男判1年

凌虐8旬前丈母娘 男判1年

  梅姓男子被控以皮帶抽打、勒脖、甩巴掌等方式凌虐前丈母娘達4小時。台北地院依傷害罪判處梅男1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梅姓男子被控與妻子離婚後,去年7月藉樓下裝潢工程之便,自客廳窗戶爬入張姓前丈母娘位於台北市的獨居住處。梅男以皮帶抽打、勒脖、甩巴掌、腳踹等方式持續毆打張婦,並以椅子砸毀屋內吊燈燈泡、敲破客廳的茶几玻璃,之後再勒令張婦下跪,恫嚇「12點以前就要讓妳死」。張婦去電兒子,梅男前妻得知後報警後趕赴現場。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梅男因多年親家間的親誼失和,就侵入張婦家打得她傷痕累累,犯罪情節嚴重,依傷害罪判處1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法律教室:

傷害罪的成立要件是指傷害人的身體或健康,如果因此而導致被害人死亡或是重傷害則屬傷害罪的加重結果犯,兩者科刑的輕重有所不同。

本案梅姓男子對張婦以皮帶抽打、勒脖、甩巴掌、腳踹等方式毆打已經傷害到張婦的身體健康,主觀上梅姓男子有毆打傷害張婦的故意意思表示,客觀上張婦也受到梅姓男子舉動的傷害,因此梅姓男子具備成立傷害罪的要件。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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