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在先 表兄妹婚姻無效 千萬贍養費得照付
協議在先 表兄妹婚姻無效 千萬贍養費得照付
事業有成的王姓婦人戀上人夫,花了大把鈔票,才獲元配同意離婚「割愛」,事後發現對方本是表兄妹,依民法規定婚姻無效,打官司想索回鉅款,卻因當初簽下一紙1300萬元的「三方離婚協議書」,構成合意下的「任意性債務」,與婚姻有無效力無關,高院昨判王婦和老公敗訴。
3方協議 花千萬贖自由
新北市樹林區李姓男子與表妹何女結婚17年,曾離婚後再破鏡重圓,膝下一雙兒女已成年,不料李某後來與王婦相戀,何女揚言要將王婦當小三的事公開,最後在里長協調下,3人簽下三方離婚協議書,王婦支付元配何女千萬元贍養費後,「贖」得李某自由之身,2人終成眷屬。李某與王婦說,當初離婚協議書寫有「保密條款」,何女先收下800萬元,李某也將房子過戶給她,只剩500萬元支票尚未兌現時,何女卻跑到王婦的公司和娘家,將3人的事公開。
王婦無奈說,何女甚至還未打官司前,就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她名下財產,影響到她的公司運作;她又說,情郎離婚卻由她付贍養費,娘家因而一度認定,她遭李某與何女仙人跳,李某為了證明未和何女串謀,也簽下絕不過問王婦娘家財產的切結書。
李某也因不滿前妻何女違反保密條款,自爆自己和何女是3等親的表兄妹,民法第983條規定,6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不得結婚,否則無效,因而認為他與何女婚姻無效,所以離婚協議也應無效,王婦據此提出「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要求何女返還贍養費,李某還說「若能拿回,願捐出一半做公益」,但一審失利後,二審也判王婦敗訴。
婚姻無效 無礙離婚協議
高院判決書指出,李某與何女的結婚 、離婚協議,實屬無效,但離婚協議書之簽立,係因何女於98年8月,以王婦介入她和李某的婚姻為由,而要求王婦賠償,且經協調達成合意,兩造及李某依合意內容簽立該離婚協議書,審酌雙方說法,應該是王婦付給何女離婚的損害賠償,並非何女與李某之財產分配契約,王婦主張應與離婚契約同失效力,不足採取,判王婦敗訴。
對此判決,王婦和李某都無法接受,李某說,自己打官司想拿回一半房產,但日前也敗訴,讓他心灰意冷,只好向總統府、立委陳情並再提上訴。
民間司改會常務委員、律師高涌誠昨表示,當初王婦、李某和何女是在達成共識下,簽立離婚協議書,同意承擔支付何女的債務,通常可視為「任意性債務」,有其正當性,不受婚姻是否有效之影響。
高涌誠律師強調,何女是以王婦介入婚姻,導致離婚收場,而簽立離婚協議書,故該離婚協議書的支付金額,可視為「附條件」的離婚條件,王婦、李某是在自由意志下承接此債務,具有正當性,也沒違反公序良俗,和婚姻有無效力沒有關係。
法律教室:
李某與何女原為夫妻,後因王婦介入,何女同意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書,王婦於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需給付何女1,300萬元之贍養費,嗣後李某主張與何女係為表兄妹關係,婚姻無效,王婦便向何女主張係因李某與何女之婚姻無效,故離婚協議書亦無效,請求何女返還已給付之贍養費。
問題一:表兄妹婚姻無效之理由
李某與何女為表兄妹關係,依判決文所訴乃為四等親內之旁系血親,按民法第983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與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又結婚有違反民法第983條規定者,無效,故李某與何女之婚姻無效。其主要立法理由係因近親結婚,有害優生。
問題二:千萬贍養費得照付之理由
王婦主張何女與李某之結婚既為無效,而無該婚姻關係存在,則於嗣後所簽訂之離婚協議及所依附約定之贍養費兩者為聯立之契約,具相互依存之關係,故應認為無效。然,就兩造雙方離婚協議書之文義,並無聯立且相互依存之意旨,且離婚契約部份之當事人,為李某與何女,就約定給付贍養費部分之當事人,則為王婦與何女,故二者間之當事人並不一致。且離婚契約為身分契約,給付贍養費之約定,係屬損害賠償約定之契約,兩者性質不同,遂二契約消滅之方法,亦有不同,顯無同其存續或消滅,一契約之效力或存在依存於另一契約,二者同其命運之情形,該二契約自非聯立契約。
又王婦向何女給付之1,300萬元,核當事人之真意,係王婦介入何女與李某之婚姻,致何女與李某離婚所為之損害賠償,其給付之目的、性質,與離婚之約定,本可各自獨立存在,其效力自不因何女與李某離婚無效而有影響。至王婦雖因誤認何女與李某之婚姻有效,乃為同意給付之意思表示,惟於依法撤銷其意思表示前,其約定,仍屬有效存在。又按民法第111條但書之規定,縱使離婚部分無效,其他部分應仍為有效,故王婦無法以婚姻無效為由,離婚契約亦為無效,而向何女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