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頂樓加蓋是違建 婦人判賠663萬
隱瞞頂樓加蓋是違建 婦人判賠663萬
王姓婦人兩年前將她位於北市安和路的七樓房屋,連同頂樓加蓋部分,以三千四百多萬的高價出售,新屋主入住後,屢遭樓下住戶抗議,要求拆除頂樓加蓋,才發現買來的頂樓加蓋是違建。檢察官認為王婦隱瞞頂樓加蓋屬違建事實,向買家訛詐約六百多萬的加蓋部分房屋價金,依詐欺罪起訴她。
起訴書指出,六十八歲王婦人,在她位於北市安和路的大樓七樓頂,違規加蓋,明知頂樓加蓋及室內樓梯都是違建,並曾在九十八年十月間與大樓住戶開會發生爭執,卻在前年十一月,隱瞞頂樓加蓋是違建的事實,將七樓及頂樓加蓋部分一併出售。
王婦在建物現況確認表上「增建部分是否曾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主張權利、或曾發生爭執」一項勾選「否」,致王姓女買主誤認不是違建,以三千四百一十八萬元買下該屋及頂樓加蓋部分。去年一月交屋,新屋主王女屢遭樓下住戶要求拆除頂樓加蓋,始知受騙,並控告王婦涉嫌詐欺。
檢方調查時,王婦否認詐欺,但檢方傳喚樓下住戶、市府建管處人員,發現九十八年該棟房屋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其他住戶對她在頂樓加蓋有所爭執,甚至有住戶憤而拒絕在會議紀錄上簽名。房仲也證稱,新屋主去看房子,王婦極力保證可以正常使用頂樓加蓋部分,還說樓下住戶都沒有意見。
檢方發現,王婦曾委託專業不動產估價機構針對頂樓加蓋部分進行估價,使用價值高達六百四十六萬,認定王婦隱瞞頂樓加蓋是違建,並曾與其他住戶爭執一事,向買主訛詐六百多萬價金,涉及詐欺,依法起訴。
法律教室:
◎刑事部份:
原屋主刻意隱瞞房屋違建之現況,並謊稱其他住戶即區分所有權人並未爭執該增建部份,使新屋主誤以為該屋並非違建,向其訛詐600多玩的加蓋部份房屋價金,明顯違反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部份:
買到違建與違法加蓋的房屋,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前,明知其瑕疵而隱匿實情未告知買受人,交屋後遭到機關單位通知限期拆除並執行之,而受有訂立買賣契約時所約定之品質損害,並且該頂樓違建將近16坪,使用價值高,新屋主正是因為該頂樓加蓋的使用價值才成交此筆交易,如今在買了該屋後,被其他住戶要求拆除,很明顯地新屋主減少了對房屋之通常效用,所以該屋具有物之瑕疵(參照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故買受人得依民法第359條對舊屋主請求減少價金,甚至解除契約。
法官認為,附有頂樓加蓋的房屋通常屋價較高,能否繼續使用增建物易影響買受人成交意願,況且住戶大會並未同意頂樓加蓋存在,認定原屋主隱瞞現況高價賣屋,侵害買方權益,應賠償屋價、貸款利息損失共663萬餘元 。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第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360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