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之媳 冒用婆婆印章 判4月
董事長之媳 冒用婆婆印章 判4月
松山慈祐宮董事長顏OO子女,為了母親顏OO龐大遺產,爆發手足爭產訴訟風波。顏先生媳婦方OO,被丈夫二姐指控在母親死後,擅用母親印章簽訂房屋租約,侵害所有繼承人利益;北院審理後,依偽造文書罪判有期徒刑四月,可易科罰金。
八十多歲的顏先生,出身松山地區農家,為人處事勤奮親和,繼承農田等祖業,和元配顏太太共同打拚,四十多年前開始獨自或與人合作開發房地產,將家族事業推上高峰;還曾投資貿易、航運、紡織、旅館等事業,光在松山、信義區持有的不動產,市價超過十五億元。
顏太太和丈夫育有五女一子,她在九十六年三月底過世後,除了么女因病未捲入紛爭,其他四女一子分成兩派,為遺產分配爆發爭議,兩年前顏先生摔傷癱瘓成植物人後,手足間更為了財產繼承對簿公堂。
顏太太在北市松山路大樓七樓擁有相當多戶,每月租金收入至少卅萬元以上。而身為顏先生唯一媳婦的方某,被二姑指控在九十六年十一月,其母死後擅自拿母親印章,和承租人簽約出租,涉及偽造文書。
北院審理時,方某辯稱,在婆婆生前,就獲得授權,處理不動產出租,本案也只是協助公公處理家產,並沒有損害丈夫姊姊們的利益。但法官認為顏太太過世後,其名下不動產,就成為全體繼承人共有的財產,方持婆婆印章製作租賃契約,就構成偽造文書罪。
法律教室:
刑事部份:
被繼承人在過世之後,其權利義務就已由被繼承人承受,其名下不動產亦成為全體繼承人共有的財產。媳婦未獲得授權即盜印被繼承人的印章訂立租賃契約處分其遺產,嚴重侵害的所有繼承人的利益,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因擅自盜刻印章還有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民事部分:
繼承人可提起請求回復繼承權訴訟,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請求之。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及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權利義務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無待繼承人為繼承之意思表示。
繼承權是否被侵害,應以繼承人繼承原因發生後,有無被他人否認其繼承資格並排除其對繼承財產之占有、管理或處分為斷。凡無繼承權而於繼承開始時或繼承開始後僭稱為真正繼承人或真正繼承人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並排除其占有、管理或處分者,均屬繼承權之侵害,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請求回復之。本件媳婦並非繼承人,卻盜刻婆婆印章管理並處分被繼承人的名下遺產,未得到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的同意或授權處分,進而排除了真正繼承人的管理、占有、處分權利。得請求返還不法侵占繼承權之所得利益。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146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