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 無法證明有那個 女上校無罪
婚外情 無法證明有那個 女上校無罪
軍事情報局前少將處長黃華昌的妻子,懷疑丈夫和女上校竇女同居多年,錄下丈夫坦承外遇的音檔,控告竇女妨害家庭;檢方查出兩人有密集通聯紀錄,還多次共用手機基地台,將竇女起訴。板院審理後,認為證據僅能證明黃時常出入竇女家中,無法證明兩人曾發生「性行為」,判處竇女無罪。
檢方查出,黃男與竇女二人有密集通聯紀錄,甚至深夜與凌晨時段,兩人手機位置都顯示使用同一個基地台,加上黃妻提供錄下丈夫坦承外遇的證據,檢方認為,雖然缺乏抓姦的證據,仍認定兩人涉犯妨害家庭,但黃妻事後對丈夫撤告,僅有竇女一人遭檢方起訴。
審理期間,竇女矢口否認與黃男通姦,她說,她多年前與丈夫離婚,經濟上有問題,她才想起先前曾借給黃男四百萬元,黃因一時還不清,免費把景安路房子借給她住,須自付水電。黃男也指出,他是因妻子只要心情不好,就會質問他到天亮,為了安撫妻子,他才會假裝承認。
法律教室:
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也就是和姦。
(一)刑法第239條規定: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
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
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樣,當然不是。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
所以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
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本案件中,法院審理後,指出《刑法》通姦罪,是以發生姦淫關係為要件,黃妻與檢方提出的證據,僅能證明黃男時常出入竇女家,及兩人曾手勾手逛街,無法以此推測兩人曾發生性行為,最後判處竇女無罪。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