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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故沸水潑友人 女判2月

細故沸水潑友人 女判2月

細故沸水潑友人 女判2月

  劉姓女子與歐姓男子爭吵,劉女一氣之下竟拿煮沸熱水潑對方,造成被害人腹部嚴重燙傷。

  歐姓男子的配偶獨立告訴,一審桃園地院審理,審酌雙方事後和解,以傷害罪判刑劉女2月、得易科罰金。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最後審理結果,維持原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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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傷害罪係告訴乃論,最重本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告訴權人」與「獨立告訴」:
所謂「獨立告訴」,係指被害人以外之人,得以自己名義提出告訴,不受被害人意思之拘束,並得與其意思相反。獨立告訴權需法律有規定者才有。如:刑事訴訟法233條第1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本案情形,歐姓男子的配偶為獨立告訴,故儘管被害人歐姓男子與劉姓女子達成和解,並已撤告,惟歐姓男子之配偶提起獨立告訴,並不受被害人撤回告訴之拘束,得與被害人意思相反,故法院仍須依法判決,不得為不受理判決。除非告訴權人皆撤回告訴,否則檢察官若不服判決,仍得提起上訴。

又刑法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係刑事訴訟法376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即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故本案最高僅得上訴至第二審,二審定讞。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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