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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職大動作? 李朝卿:法治國家無罪推定,不要未審先判

復職大動作? 李朝卿:法治國家無罪推定,不要未審先判

交保申請復職未果的南投縣長李朝卿,今(3)日下午大動作出面召開記者會。李朝卿說,法治國家是主張無罪推定的,他並搬出地制法第78條的相關規定,強調自己是依法復職。被視為高分貝向中央喊話的這場記者會上,李朝卿面對大批的支持者和28位連署支持復職的議員,說到委屈處,數度眼眶泛紅。

神隱了7天,李朝卿在大批支持者的歡呼和簇擁下,抵達記者會現場,現場有連署力挺復職的28議員到場,更有大批支持者高喊加油。

李朝卿首先感謝大家的支持,隨即向外界說明申請復職的源起。李朝卿說,縣府同仁根據過去慣例提出申請復職,隨後送往中央審查。

李朝卿強調,法治國家是無罪推論的,在還沒有判決前,並不能認定他是有罪的,依照現在情況,他只是被起訴,並未被判刑,申請復職是合乎慣例和地制法78條的規定。李朝卿說到委屈處,數度眼眶泛紅,他也向大眾提出呼籲:「不要未審先判」。

南投地檢署3/26偵結起訴,認李朝卿收取不法回扣達新台幣3038萬7924元,還自行向廠商拿取946萬元;而與妻舅簡瑞祺共犯部分,不法金額也達1070萬6700元,因此認為犯行明確,併同其他16名被告提起公訴。地方法院26日晚間裁定交保,李朝卿籌得2000萬元的款項,由家屬辦妥交保手續。

★ 相關法規:地制法第78條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非因第一項原因被停職者,於其任期屆滿前,應即准其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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