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嬰6年反悔 養父母求償
送嬰6年反悔 養父母求償
賈夫妻把女嬰送給汪姓男子扶養,6年後賈家反悔,甚至到學校將女童抱走,汪家氣不過憤而提告求償;賈家則反控汪家虐待女童,並以此為由拒付。法院認為,汪家所為是為管教女童而非虐待,判賈家賠償近187萬元作為6年的扶養費。 汪姓男子原本在銀行業任職,服務30多年後退休,曾獲行政院頒發2等服務獎章證書及勳章,其妻是某知名珠寶店負責人,2人沒有生小孩。八十七年,汪姓男子向賈姓夫妻抱來新生的女嬰扶養,因兩造未訂立正式書面收養契約,且未經法院認可,在法律上並未有正式收養效力。汪家一路細心扶養照顧,於6年後女童上小學,賈家人至女童就讀的國小強行帶回,並將女童改回原姓。
汪家指賈家不讓他們繼續扶養或收養,雙方協調未果,告上法院。賈家則控訴汪家虐待女童,於晚間將她叫起床,致她睡眠不足影響發育,還對她虐打成傷,社工及警察因此介入。不過,法官調查認為汪家是為督促女童的課業,因汪妻工作因素返家較晚,回到家時女童已睡,為要求女童訂正作業才叫醒她。而汪家人以木棍打女童屁股等處,為處罰其小錯誤,是基於管教小孩品行及督促課業,對女童造成心理恐懼,應屬於管教是否妥適的問題,而非進行身心施虐。
法官認為,既然無施虐一事,賈家不能據此拒絕支付求償金,因雙方的收養契約未經法院認可,是不具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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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雙方意思達成一致,養子女的姓氏雙方協議後,再訂立收養契約書雙方各執一份,至此收養手續完成。但是未經法院認可,其實是不具收養效力。上則新聞中汪家收養賈家的女嬰,雖然單方面反悔,孩子說帶走就帶走,此時汪家亦不能主張其收養是有效力的。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之方法:「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可見收養子女還需法院認可,始生效力。賈、汪兩家違反此一規定,依同法第1079之4規定收養子女違反第1079條規定者,其收養為無效。
另,汪家收養女嬰無效確定者,可向賈家請求返還負擔女嬰6年的扶養、監護費用等,此為依據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判決賈家應返還共計187萬元。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