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聖羅馬帝國的金璽詔書
金璽詔書,或著稱作「金色詔書」、「金皮詔書」或「黃金詔書」,拉丁文稱作「Bulla aurea」,英文為「Golden Bull」,是指中世紀至文藝復興時期,由拜占庭帝國皇帝或是歐洲君主所頒發的詔書,以繫上金質裝飾來代表印信,稱做金璽詔書。這個專有名詞本來專指被鑄造的金質印信本身,後來用來泛稱整張詔書。這樣的詔書就是在西歐所稱的金璽詔書,在拜占庭帝國亦稱為黃金詔書標識、黃金詔書等。
1356年金璽詔書,這應該是最有名的金璽詔書。西元1356年由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四世於紐倫堡發佈,確立了日後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以選舉產生,帝國境內有七位選帝侯享有此重要權力,分別是美因茲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爾大主教等三位教會選侯;波希米亞國王、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維滕堡公爵、布蘭登堡藩侯等四位世俗選侯。詔書公佈於帝國會議之後,選帝侯制度並無太大變動,一直持續至19世紀初。
1356年,盧森堡王朝的查理四世皇帝為了謀求諸侯對其子繼承王位的承認,在紐倫堡制訂了著名的憲章「金璽詔書」,正式確認大封建諸侯選舉「羅馬人民的國王」的合法性。詔書以反對俗世的七宗罪為宗教依據,確立了帝國的七個選帝侯。他們分別是三個教會選帝侯:美因茨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爾大主教,和四個世俗選帝侯:波希米亞國王、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維滕貝格公爵、布蘭登堡藩侯。事實上,七選侯選舉出來的人只能稱「羅馬人民的國王」,只有經過進軍羅馬,並由教宗加冕後的「羅馬人民的國王」,才能使用「神聖羅馬帝國皇帝」頭銜,所以翻譯應稱選王侯,而非選帝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