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走印第安人土地的征服
美利堅合眾國是歐洲文明的延伸,歐洲文明的擴張甚至沒有因為美國的誕生而減慢。相反,歐洲文明的擴張、連同為它催生的暴力都被新生的美國發展到一個新的高度。無論是歐洲移民,還是美利堅合眾國的公民,在攫取印第安人土地的過程中大多不擇手段,在對印第安人使用暴力時從不手軟,使用暴力者總不乏堂而皇之的理由。
既然要奪取印第安人的土地,就需要一定的理由,理由不夠充分或理屈詞窮的時候又需要某種藉口。在歐洲人的眼裡,印第安人是一個絕對落後的民族,其生活方式仍然停留在未開化的階段。歐洲的文明不僅有權利而且有義務對其進行改造和征服。美國人對待印第安人的方法總結起來,不外軟硬兼施、巧取豪奪。巧取的方法多種多樣,關鍵在於主權。英國開始向北美移民的時候,根本就無視美洲原住民的存在,伊麗莎白女王、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相繼借花獻佛,把本來不屬於自己的土地賞賜給自己的臣屬。在不到一個世紀的時間裡,英國人就從印第安人手裡“購買”或奪取了相當於英國本土面積的土地。
美國在建國之初也是一個農業國,除了大西洋沿岸為數不多的幾個城市有薄弱的工業之外,絕大多數的人口居住在農村,從事農耕。在一百多年裡,美國農業的發展主要依靠耕種面積的增長。這種需要,隨著源源不斷的歐洲移民有增無減。來自歐洲的移民,十有八九是在母國上無片瓦、下無立錐之地的窮人,他們為了逃避天災人禍,漂洋過海來到美洲這塊陌生的土地上謀生。他們渴求土地,對於他們,土地不僅是財富,而且是社會地位的像徵甚至是自由的保證。新生的美國人少地多,邊疆亟待開拓,它張開雙臂歡迎這些身心疲憊而又充滿希望的人們。對源源湧入邊境的美國人來說,模糊的國界另一邊那些尚屬印第安人的土地對他們具有強烈的誘惑力;對美國的政府來說,印第安人的土地意味著帝國的光榮與前途。
美國建國初期與不少印第安部落簽訂了邊界條約,這些條約——如1795年的《格林維爾條約(Treaty ofGreenville)》——一方面使美國獲得大片印第安土地,另一方面又承認了印第安部落的領土主權,造成暫時兩下相安無事的局面。在另外的一些情況下,美國政府乾脆繞過北美土地的真正主人,通過與歐洲國家的交易來攝取領土。1783年美英之間的《巴黎和約》、1803年美國與法國之間進行的路易斯安那轉讓以及1819年的佛羅裡達割讓就是這類買賣。這些名義上屬於歐洲國家的土地統統是歐洲人在美洲巧取豪奪的結果,而美國通過這些條約獲取了原本屬於印第安人的領土的主權,在18~19世紀的國際政治舞台上,游戲規則完全是白人制定的。像印第安人這樣弱小的種族則面臨“逆其者亡,順其者也亡”的無助境地。
歐洲移民與印第安人最初的關係也許是和平的,他們之間的交易是自願的。一種至今仍很流行的看法是,印第安人雖然祖祖輩輩生活在美洲大陸,但是他們並不擁有這裡的土地,因為他們的原始公社生活還沒有私有財產的現實和概念。所以歐洲人從印第安人手裡買來土地不管價格如何,都是公平交易。姑不論這種解釋在倫理上是否站得住腳,歐洲移民對土地的永無饜足的攫取畢竟把印第安人逼到了走投無路的境地。為了生存,印第安人被迫採取以攻為守的策略,企圖通過暴力行動來解除反客為主的歐洲人對他們家園的威脅。但是,雙方力量對比懸殊,印第安人一次又一次地反抗,一次又一次地失敗,每一次抗爭的結果只是更為深重的災難和失去更多的土地,最後幾乎招致種族絕滅的下場。白人方面有的是藉口,但是沒有任何正義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