裙底好風光 誰不拍竟拍到女律師
裙底好風光 誰不拍竟拍到女律師
台北市誠品書店前幾天發生有人在書店以攝影機偷拍女子裙底風光,現年四十歲的黃姓男子,目前還是台北縣某貿易公司當經理,不過他拍到一位女律師,女律師發現後報警並提出妨害秘密告訴,於是被移送法辦。
廿七歲的女律師向警方表示,當天傍晚她與男友至台北市敦化南路的誠品書店看書,涉嫌偷拍的黃姓男子也站在她身旁看書,當時她未察覺對方有異樣舉動,後來也在旁邊看書的男子好心告訴她,剛剛站在她身邊穿著灰色上衣的男子,手裡提著購物塑膠袋,側邊挖了一個小洞,露出疑似攝影機鏡頭,且不斷將手提袋在她裙子下方移動,可能是在偷拍,她聽完後立即報警。
警方在黃姓男子的手提袋內查獲一部DV攝影機。檢視他的拍攝內容,發現共有四名女子遭到偷拍的畫面,其中包含女律師。
被偷拍的女律師確認已被偷拍後,堅持控告黃姓男子,其他三名被害女子因為沒有拍攝到臉部畫面。警方偵訊後將黃姓男子移送檢方偵辦。
法律教室:
未經他人同意而任意以工具偷窺或偷錄他人隱私部位,已侵害個人隱私權,為避免此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之疑義,在民國94年修法增訂「身體隱私部位」,於95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偷拍裙底風光的「變態」,應該用什麼法條來處罰,是備受爭議的。
依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而本條文因為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通常行為人被發覺之後,不一定有被害人出面控訴,因此常常不了了之,本例的偷拍客黃姓男子拍到女律師,自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民事部分,依侵權行為,就民法第184條暨第195條規定,女律師亦得向黃姓男子要求精神上損害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必須是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受害人才可以請求,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為慰撫金請求的依據,依此女律師可向黃姓男子請求因侵害其隱私相當賠償之金額。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