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新娘來台嗆警
就有一名印尼女子(鄭女)的嫁來台灣10多年,因為日前向地檢署提出傷害罪的告訴,經過檢察官承辦後,給予不起訴處分,讓她無法申請被害人補償金等等,於是這名女子相當不甘願,就三番二次到嘉義地檢署開罵等,幾度的到地檢署亂,亂罵就連法警也受不了,檢察官最後忍無可忍,依侮辱公署罪嫌予以逮捕。
鄭女站在法警室前,就視若無睹的破口大罵檢察官等,並叫檢察官下跪認錯,就算法警拿著數位錄影機搜證,鄭女還是不擔心,繼續以不純正的台語口音一陣亂罵。原來34歲的鄭女是印尼人,嫁到台灣已有十多年,因為她在93年間,要告一位朋友下毒傷害她,想不到檢察官以告訴期間超過,給予對方不起訴處分,使得鄭女領不到被害人補償金等,從那一刻開始她就常常去地檢署亂罵法警及檢察官。
法律教室:
依上案該印尼女子對於檢察官的處分相當不滿,關鍵就是檢察官針對該女子日前所提告的傷害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之法定事由,如犯罪嫌疑不足、告訴期間超過等,即可給予不起訴處分,於是接二連三到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著承辦檢察官及法警咆哮並一陣的亂罵,惟如此的行為可依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之規定,得處該印尼女子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但可否適用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誹謗罪,依客觀上的認定,其印尼女子是對於執行公務中的檢察官及法警謾罵、咆哮,故適法上應以侮辱公務員罪為適當。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