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他人之提款卡並從提款機領款,有何責任?
竊取他人之提款卡並從提款機領款,有何責任?
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自動付款設備,例如銀行或金融機構之自動付款機等等。其中構成要件中「不正方法」係指以行騙之手段,而得以違反自動付款設備之設計,取得他人之財物,舉例而言,偽造信用卡,因自動付款機僅認卡不認人,故自動付款機認定卡及密碼正確就會給錢。
倘若係以竊取之方法,而非以行騙之方式,取得他人財物,則不符合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之要件。此種情形只能論處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