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電無法寫作業母親去偷接
欠電無法寫作業母親去偷接
台x市一名單親媽媽,因為被電擊為了保住生命,只好在醫師的建議下,將右手臂截肢,她在失業沒有工作的情形,同時欠下了近4個月的電費,結果就被台電斷電,無奈只好讓小六的女兒,在黑暗中點著蠟燭作功課,她最後不得已才接公電,後來被發現於是移送法辦。劉太太私下表示:「斷腳還能找工作,斷手真的很難。」,家裡被斷電後,為了讓了她心疼的小六女兒,放學回家能像一般家庭這樣,不用靠燭光寫功課唸書,所以才出此下策。
就連母女三人洗澡睡覺都是告著蠟燭,母女3人每個月都是靠著政府的低收入補助過活的,光是支付房租就沒有錢了,還好偶爾都有親戚幫忙,別說繳電費,就連吃飯都有問題。二女兒:「一天最多吃兩餐,沒辦法三餐正常。」劉太太:「沒東西,根本沒有東西可以冰,大部份吃泡麵比較多。」
法律教室:
上例劉太太因偷接公共用電至自己所私有屋內使用之,按刑法第323條竊能量以竊取動產論處,故與同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應有相當,即是意圖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論處。惟劉太太本身無工作能力,且領有殘障手冊,底下尚有二名年幼女兒,所以在偵查程序時,檢察官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之相對不起訴處分規定,以給予劉太太自新的機會,其中審查的細項就所造成的損害、被告的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等(刑法第57條訂有明文)。惟如果要嚴格執行檢察官的職權,事實仍得依同法第253條之1緩起訴及第253條之2緩起訴的附條件,或是直接予以起訴亦可。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