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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要離婚 夫追殺到派出所遭逮

妻要離婚 夫追殺到派出所遭逮

妻要離婚 夫追殺到派出所遭逮

  宜蘭礁溪一名田姓男子日前因妻子要求離婚,憤而持刀追殺妻子到派出所前,員警雖然機警奪刀制伏,但過程中也受傷。
  礁溪警分局今天表示,背部被刺傷的黃姓女子驚恐逃入礁溪鄉三城派出所內,躲到員警身後要求保護,隨即又見到男子持水果刀追殺。
  男子當時激動說,「我要砍我妻子,因為她要與我離婚,我要砍她」,說完又作勢揮刀要砍人,躲於員警身後的黃姓女子嚇得直發抖。
  警方說,當時處理員警雖然喝令田姓男子把刀放下,但男子不但不聽從勸阻,手還緊握水果刀不放,派出所內3名員警最後合力將男子制伏,不過奪刀時也造成一名員警左手的中指及無名指被砍傷。
  派出所主管立即通知救護車,將黃姓女子與受傷的員警送醫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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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未遂構成要件:
一、加害人是否表現出殺人的犯意。例如動手時,大喊「乎伊死!」,則觸犯殺人罪的可能性較高。
二、加害人所持的凶器。例如槍枝或木棍,前者殺人的可能性較高,後者傷害的可能性較高。
三、被害人受傷的部位。例如頭部或四肢受傷,前者殺人的可能性較高,後者傷害的可能性較高。另外,被害人傷勢的輕重、被棄置的地點及加害人的動機等,都可成為法官參考的因素。


本案例情形,田男持刀追殺妻子到派出所,惟其於施暴時激動說出「我要砍我妻子,因為她要與我離婚,我要砍她」等話,導致田妻背部被刺傷、一名員警左手的中指及無名指被砍傷,檢察官認定田男有殺人故意,故以殺人未遂起訴。

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營同居生活,理應互敬互諒,互相扶持,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永續發展,惟一旦感情生變,破鏡難圓,雙方無願維持夫妻關係,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6款所定「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及同條項第10款所定「被處三年以上徒刑」均可作為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之事由。本案劫後餘生的田妻亦可據此等事由訴請離婚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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