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放寬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減免規定
教育部部務會報於本(10)月8日通過修正「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3條,增列學生如因各類特殊因素未能由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扶養,致取得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家庭年所得總額困難之情形,得由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放寬家庭年所得採計之規定。
教育部表示此次辦法修正後,身心障礙人士或其子女於申請就學費用減免,如有父或母其中一方失聯或遭家庭暴力等情形,可由學校依學生實際需求狀況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彈性放寬家庭年所得採計範圍,得不採計失聯者或施暴者之年所得,對有就學協助需求之學生給予補助,以充分保障學生之就學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