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租屋燒炭成凶宅 房東求償父母免賠
子租屋燒炭成凶宅 房東求償父母免賠
兒子燒炭輕生,房東以「房屋成凶宅」,要求死者家屬賠償敗訴!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3年前疑似感情因素,在朋友的租屋處燒炭自殺,陳姓屋主事後降價百萬,以「凶宅價」650萬元把房子賣出,同時向陳姓男子的父母求償損失,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凶宅造成市價減損是心理因素造成,房屋本身結構並未因此毀損,屋主沒有具體損失,死者家屬免賠定讞。
5樓住宅、社區警衛管理、門前還有小花園,位於新北市中和,20多年的中古屋大樓,3年前發生自殺案件,房子成凶宅,死者父母遭到原屋主提告索賠。社區主委:「他那時候是賣600多萬,那時候房價也差不多700多萬吧。」
社區主委說,當時30多歲的陳姓男子疑似和未婚妻感情生變,跑到朋友租屋處燒炭,送醫不治,2個月後,陳姓屋主把房子賣給一名張姓女子,坦白告知是凶宅,價格降到650萬,但屋主自認,當時房價大約750萬,向死者父母求償100萬損失。
原屋主陳姓男子:「本來房價就會下跌啊,就賣得便宜點,不然怎麼辦,太無奈了,本來就很無奈啊。」
死者家屬委任律師表示,失去兒子的痛,讓做父母的難以承受,指控屋主怎麼忍心再求償,法院審理後認定,凶宅導致房價下跌,是心理因素,陳姓男子燒炭並沒有破壞房屋結構,判決死者家屬不用負擔賠償,全案定讞。
法律教室:
由於被列為凶宅的房屋嚴重影響其價值,內政部在97年解釋,凶宅是指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案件,不包括自然死亡事件。但法界實務見解認為在判斷房屋是否為「凶宅」時,並不以「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人」應陳屍屋內為必備要件,且應考量事發經過、該事件公諸於外之程度、事件經過時間久暫等因素,並非以「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之房屋,一概均認係凶宅。自主觀面言,是否「凶宅」,常因個人之心理、宗教信仰及時間之經過等因素而受影響,並非一般人均認發生有人意外死亡之房屋即為「凶宅」。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按我國民事侵權行為法規定,行為人侵害他人權利時,主觀上以有故意過失為要件(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惟若僅致生他人蒙有純粹經濟上利益損失者,主觀上必須為故意,且該手段有違背善良風俗情節(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例如惡意在他人之餐廳中放置蟲鼠穢物,使其無法或難以進行營業而受損失。
◎凶宅案例有許多判例可參考:
【案例一】補教界名人湯尼陳,房客自殺變凶宅求償勝訴。
補教界名人「湯尼陳」租客在屋內燒炭自殺,導致房子成凶宅,租不出去也賣不掉,法官認為透天厝確實因此貶值,法官認為選擇結束生命的方式,應注意避免造成他人損害,否則應就其行為負責,由繼承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二】凶宅影響房價?法官說不會。
租客在租屋處墜樓死亡,房東怪罪死者「害」房子成凶宅,提告訴要求其家人賠償;法官認為我國法律體系對自殺行為不禁止、不保護,也不構成民法上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再者,凶宅是不是會影響房價?法官認為若非房東急於削價出售也不會造成損失,凶宅造成房價貶損是主觀因素造成,因交易對象不同而有感受差異。並以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發生的洪若潭全家命案為例,還是有人不畏懼「超自然現象」,高價買屋,難認定房東賣屋損失與租客墜樓之間有因果關係,還以欠缺「悲憫之心」為註解,將全案駁回。
由此可知,實務上針對房東因房客之事由使該屋成為凶宅之求償,仍有許多爭議,包含自殺行為在致生房價貶值的故意過失認定,及房價跌損與自殺行為的因果關係等,使得此類案例在司法判決中往往出現不同的結果。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