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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清標案 法部:服刑2年10個月才准假釋

顏清標案 法部:服刑2年10個月才准假釋

前立委顏清標,因被控喝花酒核銷案遭最高法院判刑3年6月定讞後,下午將被發監服刑; 不過,顏清標對於未來入監後的假釋算法很有意見,要求重新核算。法務部表示,經檢方向台中高分院聲請定執行刑為7年後,由於顏清標之前涉犯的槍砲案,和後來酒帳案的犯罪時間,分屬三分之一和二分之一不同的假釋門檻,因此必須按新舊法所佔比率換算,至少要再關2年10個月又24天才符合假釋的基本要件。

換言之,法務部認為即便顏清標之前服刑,並獲准假釋的槍砲等案,已假釋期滿,但後案才定讞的酒帳案,犯罪時間為民國88年4月和11月,屬於刑法施行法86年11月修正後,服刑逾二分一才能報請假釋的規定。基於特別法應優先適用,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並不能援引刑法的從舊從輕原則,認為酒帳貪汙部分應適用服刑逾二分之一才能假釋的規定。

法務部表示,依據高檢署的「刑罰執行手冊」相關規定,不論假釋是否期滿,對於數罪併罰者,應與前罪定刑後,由執行檢察官逕行換發執行指揮書,送交監獄辦理重核假釋,或註銷假釋事宜。

根據法務部記載資料顯示,顏清標在民國85年1月15日、7月12 日涉犯的槍砲案及藏匿人犯罪,分別遭判處3年6及8月徒刑,經定應執行刑為3年9月,顏在監總共服刑1年7月10日後,因符合假釋,在98年5月14日假釋出獄,顏的假釋案後已於民國100年7月4日期滿。

法務部表示,經按新舊法比率推算,顏至少要再執行2年10月24日,才符合報請假釋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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