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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座要求畫鬼臉

檢座要求畫鬼臉

檢座要求畫鬼臉

  兩家廠商先後註冊一個鬼面商標。登記在先的三億醬油工廠老闆指控,後來登記的臺功公司是抄襲他的;雙方都宣稱是自己設計的,於是檢察官就要求兩造當庭畫鬼臉辨真偽,結果被告順利畫出,原告畫不出來當庭破功。
臺功公司在台販售「鬼女神」醬油六十年有餘,挨告的是以男鬼為圖案的副品牌「神鬼牌」,地檢署已予被告不起訴處分,其母表示,這是她兒子畫的,三億公司只是搶先註冊「男鬼」再來控告他們,真是打人喊抓賊。
在台北市開設三億醬油工廠的蔣老闆指控,原本他們替臺功公司代工「鬼女神」,因理念不合,三年前他獨立門戶自創醬油品牌;某次他到苗栗三義看到鬼面木雕,激發他的靈感就創造了「神鬼牌」草圖,請鄰居吳師父替鬼面修飾,完成了神鬼牌醬油的商標,並在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指定用於醬油商品,沒想到臺功公司抄襲他的創作,而且在兩天後也申請註冊,並要求撤銷他的登記獲准,使著作權受到侵犯。台宮公司則說,「神鬼」的圖案本來就是他創作的,原本公司是要以男鬼的圖案作副品牌,搶攻低價油品市場;有離職員工將他所創作圖案偷出,竟然幾天後蔣姓男子就趕緊註冊登記「神鬼牌」,讓他們措手不及登記。因雙方都說是自己的創作,檢察官乾脆要求兩造在偵查庭上畫鬼臉,誰畫得出誰就是創作人。結果,挨告畫得最接近鬼面商標,倒是提告人畫得一點都不像,謊言不攻自破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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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一經申請註冊登記,商家就可合法使用其商標的權利,在社會上的商業交易行為中有公示作用,使人得以辨識商家行號或其商品標誌,進而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競爭,促進商業經濟正常發展。雖然是先註冊登記享有商標法的保障權益,但是一但非法取得他人未登記的商標者,這已構成侵權行為。上則案例,被告可依商標法第40條提出異議,因原告違反同法第23條第一項第17款商標不得註冊之原因: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因涉及著作權歸屬認定問題,原告認自己登記在先無庸置疑,率而對臺功公司提出侵害著作財產權刑事告訴,殊不知檢座當場要求雙方畫圖,當場破功,真相大白。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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