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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鈔三張就被認定為重罪

使用假鈔三張就被認定為重罪

使用假鈔三張就被認定為重罪

  新竹市28歲女子黃X欣和男友邱X詠先後皆染上毒品,但是又沒錢可以買毒品解癮,於是就在民國93年間,從綽號「緬甸」的男子手中,收受40張千元假鈔,準備在未來買毒品時混合與部分真鈔中,向藥頭買毒時使用。
  判決書指出,此事被2人的朋友賴X珍獲悉,賴女先則先向邱某索討幾張假鈔未果,於是再改向黃女要假鈔,黃女就念在朋友的交情,因此給她3張。次日凌晨時,由於3人和另名男子會同去投宿新竹市某賓館,經民眾報警檢舉出入份子複雜,疑似有不法犯罪情事,經員警前往臨檢後被逮捕。賴X珍開門時,員警即見黃女精神異常的躺在床上,現場的桌上即有安非他命吸食器和海洛因等殘渣。邱女當場心虛就把自己身上未使用過的37張假鈔丟在地上,才讓員警另從賴女皮包內押扣到上述3張黃女交給她的假鈔,最終使得黃因此吃上「交付偽造通用紙幣罪」。

法律教室:

  針對上述黃女是否有其不法犯意,從賴女向邱男與黃女進行索討偽造的假鈔時,這樣的行為是否是已符合,刑法第196條所指的「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的解釋,依據一般人的習慣而言,是否會有人喜愛拿假鈔當成藝術品來欣賞,換言之多數的人皆以行使之用,進而持有或交付其假鈔。有關上述意圖供行使之用這正是檢警偵辦案重要的關鍵,所以依據法院最後認定,黃女意圖供行使之用,進而交付偽造的假鈔予賴女;又自己有吸食毒品的習慣,為了買毒品之用才向綽號「緬甸」買假鈔。故綜上兩點,有買毒品之需要及交付與賴女之事實,法院得以認定可成立本罪,惟輕判的理由,是因為從頭至尾僅流出市面3張,對社會法益侵害未造成重大傷害,得以減輕其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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