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國民年金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須同時符合那些要件
視同國民年金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者,須同時符合那些要件?
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1條之規定,本法97年10月1 日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註一)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註二)」或「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不在此限)」或「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或「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前開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二、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或「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本法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註三)。
換言之,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者,須同時符合(1)須本法97年10月1 日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2)須在國內設有戶籍(3)須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4)無「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或「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不在此限)」或「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或「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前開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二、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或「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情事之一者等4項要件,始得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2 條:「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除於本法施行前已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者外,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一、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第44條:「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有同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時,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一、有同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證明文件。二、有同條第二項第二款情形,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o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並切結實際居住。」備相關書件向保險人提出;苟缺其一,自不得為之,則屬當然。至於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業於97年09月30日廢止(註四),97年10月1日起自不得再依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註五)以下之規定,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了。
【註解】
註一:所稱最近三年,指每期年金核發當月起前三十六個月(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38條參照)。
註二:所稱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指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並達各該主管機關補助之最高金額者(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3條參照)。
註三:國民年金法第31條之立法理由為「本保險係以年滿二十五歲至六十四歲國民之未來老年生活預做準備為規劃主軸,惟本保險開辦時年滿六十五歲者,其目前老年經濟生活基本保障亦成為本法另一考量重心。本法既為一般中壯國民預為可長可久之規劃,則對於現今長者之基本經濟保障更應從整體、整合角度予以考量。鑑於本保險應整合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等同目的性質之現行津貼,經衡酌政府之財政負擔能力,乃比照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之發放額度,將上述津貼整併為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在排富前提下,核發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俾轉銜以賡續提供既老民眾之基本經濟安全保障,爰參酌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並配合實務所需,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註四: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14 條第1項:「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國民年金開辦前一日止。」參照。
註五: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國民,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以下簡稱本津貼) ,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一、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二、領取軍人退休俸 (終身生活補助費) 、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 (職) 金或一次退休金。三、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已領有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津貼、補助或給與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轉請領本津貼。但喪失領取資格者,不在此限。」參照。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