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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簡章

99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99年2月6日至7日。
貳、考試地點:分設台北、新竹、台中、嘉義、高雄、花蓮、台東等七個考區,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參、應考資格及考試類科: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十八歲以上,不限學歷 。
肆、應試科目:

考試類科

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一般行政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佔70%)與英文(30%)

3.法學大意
4.行政學大意

社會行政

3.社會工作大意
4.社政法規大意

人事行政

3.法學大意
4.人事行政大意

原住民族行政

3.台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勞工行政
3.法學大意
4.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教育行政

3.教育學大意
4.教育法規大意

財稅行政

3.財政學大意
4.稅務法規大意

金融保險
3.保險學大意
4.貨幣銀行學大意

會計

3.會計學大意
4.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統計

3.統計學大意
4.資料處理大意

經建行政
3.法學大意
4.經濟學大意

地政

3.土地行政大意
4.土地法大意

圖書資訊管理

3.圖書館學大意
4.中文圖書分類編目大意

政風
3.法學大意
4.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大意
電子工程
3.電子學大意
4.基本電學大意

註:98年8月1日考選部公告「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部份為:自99年度起,國文科改採測驗方式(包括公文格式用語),取消作文與公文寫作。
伍、成績計算: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陸、訓練與分發任用: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註.

97年4月17日考選部公告「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修正部份為:.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轉調。

2. 增額錄取人員分發方式,規定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

97年4月25日考試院通過修正「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修正草案」: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之修正,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柒、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方式:網路報名或通訊報名,不論採何種方式報名,均須郵寄報名表件。
二、報名日期:98年11月16日至25日。
三、郵寄報名表件地點:11602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之一考選部高等考試司(第一科)。
四、報名手續及應繳費件:詳見「初等考試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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