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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放寬記載刑事記錄條件

立院三讀 放寬記載刑事記錄條件

立院三讀 放寬記載刑事記錄條件

  立法院院會在上月(101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警察刑事記錄證明核發條例修正案」,放寬相關規定。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紀國棟表示,許多民眾常因一些小過錯,導致在國外經商受阻,修法完成後,除可便利國際商務,也能鼓勵違法者改過向善。他說:「有些人為一些案子,然後有刑事紀錄,其實他的事業或各方面都相當成功,對國家其實就某種程度來講也是有所貢獻,可是為了刑事記錄,有時候在國外可能拿不到比較好的良民證對待,所以希望一些小問題,易科罰金那些,未來在刑事記錄上能予以剔除。」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經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者,將可不予記載。

法律教室:

想要出國移民的人可能會有機會聽到良民證,也知道有些國家會要求移民出示良民證,作為該國考慮是否接受移民之條件。然而良民證並不是法律上正式的說法,其正確名稱應該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 條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因此,如果沒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所規定之情形,只要依照同法第四條之規定就可以向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證明自己屬於良民;反之,如果有刑事紀錄但卻不符合前述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就會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出現犯罪記錄。


而今,立法院院會於101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為使曾犯下輕微罪刑的民眾有改過自新機會,刑期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者,向各縣市警察機關申請刑事紀錄證明時,犯罪紀錄得以不被登載。

過去曾有民眾因為車禍被法院判處六個月刑期,得易科罰金,事後雖與對方和解,也繳納了罰金,卻因此留下刑案記錄,求職時處處碰壁。修法後,就可避免類似情況。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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