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爭訟法之意義
行政爭訟法之意義
憲法第十六條明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又加上法治國之「有權利必有救濟」基本思想之要求下,當人民於法律上所保護之權利或各種值得保護之利益,因行政機關之違法或不當之行為致受損害時,即應賦予其向國家或行政機關請求救濟之途徑,此即為行政救濟;而其範圍包含行政爭訟法、國家賠償法及損失補償理論,所以行政爭訟法係行政救濟途徑之一,其中又分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訴願法自民國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公布實施、行政訴訟法自民國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布實施迄今已有七十載,其中歷經多次修正,惟因社會快速發展之結果,各種問題接踵而來,舊法已不足之憾、無法解決現代之新型紛爭,故有鑑於此,立法院於八十七年十月二日三讀通過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修正案,修正篇幅之大,為例年少見,雖此後尚有修正,但僅為小篇幅之修正。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