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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時效完成之債權,能否為權利質權之標的?

已經時效完成之債權,能否為權利質權之標的?

已經時效完成之債權,能否為權利質權之標的?

  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此等債權只要具有讓與及換價之可能,仍可為權利質權之標的。惟因該債權可能遭債務人拒絕給付,所以理論上雖可以該債權為標的而設定權利質權,然質權人最好還是不要接受,以免未來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時,行使權利質權之困擾。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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