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可以用來中斷時效
存證信函可以用來中斷時效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亦即請求權一經行使後,法定消滅時效即重新起算,例如一般借款債權之消滅時效為十五年,因此即便債權人於借款清償期後十四年方行使請求權,則由其行使請求權起後十五年內,其均可主張請求權之時效未消滅。又請求權行使不以一次為限,透過連續之行使,請求權將不致時效消滅。行使請求權之方式包含請求、承認、起訴等,而寄發存證信函不失為一種簡便並舉證方便之方法,例如:
◎支票持票人向發票人請求票款
範例:台端於民國(下同)○○年○○月至○○月間向本公司訂貨,貨款總價新台幣(以下同)○○○○○○元整,台端開立三紙支票,票期分別為民國○○年○○月○○日、民國○○年○○月○○日、民國○○年○○月○○日、票面金額分別為○○○○元、○○○○元、○○○○元整,餘款○○○○元整則未付款亦未開票,詎前開票據皆已遭拒絕往來而退票,總計台端所欠○○○○元皆未清償,特以本函催告貴公司,限於函到五日內付清欠款,逾期逕送法辦,絕不寬貸。
◎債務人到期未還錢催討借款
範例:台端前向本人借款新台幣(下同)○○○○○○元,約定於民國○○年○○月○○日(或○○月內)償還,雙方立有借據一紙為憑,本人亦將借款交付台端,孰料台端屆期均未償還,本人迭次向台端催討均無結果,現本人以此函告台端,限台端於文到後○日內向本人清償完畢,逾期本人將循法律途徑解決,相關函達,切勿自誤為禱。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