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調解 學者建議事故鑑定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天(3日)舉辦「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公聽會」,與會專家學者指出,目前醫療刑事訴訟出現醫師「低起訴、低定罪、低執行、高偵查」的現象,因此醫療糾紛的調解程序應同時啟動事故鑑定,並採取簡易鑑定方式,減少行政成本。
衛生署規劃建立醫療糾紛處理和醫療事故補償制度,並提出相關修法草案。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法律與政策組副教授楊秀儀3日在公聽會上表示,所有醫療糾紛刑事訴訟中沒有一個醫師坐牢,但是醫師被刑事偵察的比率特別高;楊秀儀認為,病人要的是真相,醫糾調解階段,應立即啟動事故鑑定,並採取簡易鑑定方式。
她說:『(原音)在這些定罪的刑事判決裡面沒有一件是入監執行的,報告各位委員,我們判刑以後,刑度大概在6個月,或者最高1年2個月,因為法定刑是2年,然後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如果是2年的話,法定最高刑是64萬的罰金刑,但是就如剛剛醫界代表講的,這是尊嚴的問題,因為行醫的人他不希望被當罪犯看待。』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聰富認為,醫糾調解時也可進行事故鑑定,立法時應採取無過失補償制度,另外必須定出醫糾補償金的上限,如果醫療疏失的「民事」賠償金額超過醫糾補償金上限,應由醫糾補償金管理單位替病人出面,向醫師代位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