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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高舉改革大旗,私下行貪腐之實

扁高舉改革大旗,私下行貪腐之實

總統陳水扁所設弊案11日一審宣判,包括扁珍兩人都遭判無期徒刑,雖然一千頁的判決書尚未出爐,但審判長蔡守訓在36頁的判決主文中,已經洋洋灑灑羅列扁珍罪狀以及判決理由,並以「高舉改革大旗,私下行貪腐之實」來形容陳水扁。

根據判決指出,陳水扁曾任律師、立法委員,受外界譽為正義象徵、形象良好,有幸獲取人民信賴,榮登元首之位,擔任我國第10、11任總統,現仍享有卸任總統禮遇條例之各項尊崇,本應將「作之君、作之師」銘刻於心,秉持總統高度,為民表率,殫心竭慮,以福國淑世為己任,然而卻為一己之私,縱容家人與身旁親信,以權生錢,致未能秉持廉潔自守、忠誠國家之初衷,將總統有權動支,須用於國家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賓客接待與禮品致贈等之國務機要費,任意挪取、占用,甚至以不法方式詐領,致立意良善之國務機要費,至此竟淪為總統之家族零用金。

陳水扁身為一國元首,當知「一家仁,一國興仁;一家讓,一國興讓;一人貪戾,一國作亂」、「風行草偃、上行下效」不變之理,卻公開高舉改革大旗,私下行貪腐之實,濫用總統職權,上從假借國家經濟科技發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資職位,均能以金錢交易牟利私囊;被告陳水扁此舉,公私不分、知法犯法,不但有違法律人之良知,且已背棄人民之託付與期待,難為表率。

法官認為,阿扁親信權貴有樣學樣,官箴日漸敗壞,主管機關配合浪費公款僅為解決私人財務,財政部長必須戒慎恐懼安排私人職位,內政部長配合提供標案資料,可見一斑。嗣又知法犯法,以空前繁複手段將不法所得洗至國外。

至於吳淑珍部分,判決指出,吳淑珍因意外受有身體上之殘疾,固甚可憫,然其曾任立法委員,當知國家公帑分毫,均源自人民血汗,卻於被告陳水扁獲選擔任總統後,以總統夫人之尊,非但不能力持清廉,反而每每藉權勢地位,獲取鉅額私利,公款私用,又與民間企業主往來,失所分際,將被告陳水扁之總統職位限縮於財團豪閥之服務,身為臺灣三大家之鹿港辜家,尚需以賄賂維繫家業,其餘企業更不必書,已然反背人民之殷殷期盼,且其2人於95年間國務機要費案爆發爭議後,不知以民意為圭臬,反省自躬,反而窮盡總統之權力,以可操縱之國家行政及黨政之力,大肆進行全面性之滅證、偽證、串供。

判決表示,陳水扁明知已咎,卻以前朝不法在先,發動轉型正義攻勢,企圖合理化自己惡行,藉以逃避司法之偵查及訴訟進行,即便卸任之後,仍以過往豐厚人脈及殘存權力繼續為之,從不間斷,又被告陳水扁秉其權勢,視社會基柱之法律為無物,再肆意冠以政治干預,不願循正當訴訟程序,每每以政治干擾司法,不論法律、證據,不提自家異於正常收支之鉅額資產,言卻必稱司法迫害云云,顯然對犯罪明確已然自知,僅僥倖圖政治勢力介入解決而已,身為法律人,卻視司法為玩物,甚屬不該。

法官認為扁珍兩人行止均對司法信譽破壞至深,兩人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不法所得之高令人咋舌、犯罪之手段及違法義務之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科罰金部分,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1 項規定,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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