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運招財」為詐術
「改運招財」為詐術
台灣民間常見的幫人「改運招財」是由來已久的一種風俗習慣,早已見怪不怪了!信者恆信;不信者不信。地院審理後認為,改運招財屬於「詐術」之一種,收費替人改運招財即是「詐欺取財」行為,所以賈姓男子依詐欺罪判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被告非常不服強調要上訴到底,並說若替信徒改運,信徒股票賠錢就認定他詐欺那麼耶穌也有罪,常有人說「信主者得永生」,信主後人還是會死呀!並無「永生」,是不是也要告神詐欺?
判決書指出,49歲的賈男於96年在報紙刊登「達摩祖師符法、養小鬼、五鬼搬運、男女和合」等字廣告,於是70歲的何姓男子因投資股票大賠,自認可能「卡到陰」,看到廣告後向賈男求助改運。何男主張賈男曾保證可助他半年內期貨賺500萬元,作法費用3萬6千元,何男馬上將錢匯給賈男。隔日賈男建議他賣出放空卻是期指大漲反遭虧損,始知受騙。
檢方偵辦認為,科學驗證並無所謂「作法可改運招財」論證,依詐欺罪將賈男起訴。地院判決書指出,賈男故弄玄虛,「以法力使人投資賺錢」屬於詐術,收費替人改運即是詐欺取財。
法律教室:
目前科學驗證之結果,並沒有所謂的「作法改運招財」可使人招來財富之方法,但是依客觀經驗法則,不論學識、社會地位如何,國人深信此道者仍不在少數,賈男明知本身不具有「作法」使人投資賺錢之能力,也沒有任何期貨投資之專業知識,仍在報紙刊登內容達摩祖師符法解運、離家調回.男女和合.桃花包斷.五路運財.靈童供養.法術傳授等廣告之詐術方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對何姓男子誆稱可以施法術使你期貨投資於半年內賺到5百萬元之不實資訊,使何姓男子陷於錯誤,而匯款作法費用3萬6千元與被告,因而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綜上所述,被告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無疑。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