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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津貼相關規定

房租津貼相關規定

房租津貼
(1).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房租津貼;公營事業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相當於房租津貼部分,免納所得稅。

(2).財政部67年台財稅第32202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以宿舍供職工使用所支付之費用,應核實認定,不得以未依薪資所得辦理扣繳而予剔除。
又該費用非直接對職工為給付,應不發生向職工為扣繳問題。」不過免扣繳並非就表示免稅,因此營利事業租屋供員工使用,是否免視為員工之所得課稅,仍待財政部明確解釋。
此外財政部69年台財稅第35247號函亦僅規定,營利事業租屋供外籍員工使用,所支付之租金及租賃物修繕費,可依租金支出認列。至於是否應認屬外籍員工之所得,則未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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