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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什麼是最低稅負制嗎?

你知道什麼是最低稅負制嗎?

個人
1.哪些個人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
答:所得稅申報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特定免稅所得或扣除項目的個人,以及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已較基本稅額為高者,可以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另外,為簡化稽徵,下列個人亦排除適用:
(1)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綜合所得淨額加計特定免稅所得及扣除額後之合計數(稱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00萬元以下之個人。

2.哪些免稅所得及扣除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答:現行稽徵實務上,常見以下列各項租稅規劃達到避稅目的,爰將之納入個人最低稅負之稅基,據以計算基本稅額:
(1)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2)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3)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4)員工分紅配股,其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5)海外所得於98年納入稅基,必要時可延至99年納入,且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以上始行納入。

3.個人最低稅負之申報單位為何?
答: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最低稅負制是所得稅之補充稅制,其計算係建構於所得稅法之基本精神,所以個人最低稅負亦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免稅所得或扣除項目,應一併計入計算基本稅額。

4.個人的稅率為何?
答:個人的稅率為20%
(1)為現行綜合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之1/2,符合國際立法例。
(2)與新加坡(22%)與香港(20%)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相較,仍具競爭力。

5.個人基本稅額如何計算?
答:(1)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 稅率

基本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特定保險給付
+未上市(櫃)股票等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
+海外所得(預計自98年1月1日始行納入)        -600萬        
×        20%
(2)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另就差額繳納所得稅。
6.是否所有的保險給付皆須納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答:必須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的保險給付,只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可以減除3,000萬元;另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給付不納入。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給付不納入基本所得額之情形如下:

保險種類        說     明
健康保險        因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例如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實支實付之保險金。
傷害保險        因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例如:旅行平安保險、失能保險、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等。

7.為何將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納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其相關交易損失是否可以扣除?對證券市場有何影響?
答:(1)將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理由如下:
a.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由於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因此容易淪為納稅人移轉財產進行租稅規劃之工具。實務上高所得者常藉成立投資公司並將個人之未上市(櫃)股票出售予該投資公司之方式,把個人應稅之股利所得轉換成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以規避稅負,故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稅基,有助於稅源之掌握。
b.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成立條件及投資範圍等法令規定較公開募集者更為寬鬆,且可以投資未上市(櫃)股票,進行租稅規劃,故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之稅基,可降低租稅規避之情形。
(2)上述有價證券之交易損失,得比照所得稅法有關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之規定,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3)此外,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與公開募集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均不納入,並不會對一般投資大眾及證券市場造成衝擊。

8.為何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須納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答:基於下列因素,爰將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1)非現金之捐贈估價不易,根據納稅資料分析,非現金之捐贈往往成為納稅人從事租稅規劃並用以規避稅負之管道。
(2)依據92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統計,部分高所得者,其所得總額約274億元中,申報非現金捐贈扣除金額達167億元,亦即透過非現金捐贈管道使60%之所得無須納稅,顯示高所得者利用捐贈規避稅負情形不容忽視。

9.為何將員工分紅配股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納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又該差額應於何時計入基本所得額?
答:(1)員工取得之分紅配股,係屬員工提供勞務之補償性報酬或公司給予員工之福利所得,其所得之樣態雖非現金,惟其現金價值應等同於取得時之市價。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員工分紅配股目前按面額課徵所得稅,係屬租稅優惠措施,因此將股票時價超過面額之差額部分,納入最低稅負稅基,符合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應有基本貢獻度之原則,亦與員工認股權憑證以市價課稅之原則一致。
(2)由於員工取得之分紅配股於可處分日後即可自由處分,故應於股票可處分時認定為員工之所得,其課稅時點之處理,亦與員工認股權之課稅時點一致。
(3)至員工取得分紅配股後,股票價格之漲跌,係屬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範疇,我國因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尚無課徵所得稅問題。且員工分紅配股於可處分日後,皆得自由處分,未來如股價上漲或下跌,處分時有利得或損失,係屬投資之判斷,與課稅時點無涉。
(4)個人扣除額為600萬元,故僅少數配股相當高之員工,才可能被納入最低稅負的適用範圍。該員工若所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已高過基本稅額,亦不會受到影響。

10.為何個人海外所得於98年才納入最低稅負制?
答:隨著國際資金自由流動,且國人有境外來源所得者,日趨增加,將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稅基,可以適度減緩境內外所得之課稅差異,避免鼓勵資金外流,使本國金融產業與外國金融產業之競爭地位趨於一致,並符租稅公平與量能課稅原則。但因各界認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須有完整配套措施,故海外所得於98年始納入最低稅負制,必要時可延至99年。


3.如何申報繳納最低稅負?
答: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營利事業或個人,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辦理基本稅額之申報,基本稅額之補報、調查核定程序,依照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

4.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會受到什麼處罰?
答:(1)營利事業或個人已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但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2)營利事業或個人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之金額者,除依規定補徵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3)由於最低稅負制係屬新制之推行,為給予納稅義務人適應之緩衝期,前述處罰規定將延緩至施行日期之次一年度所得稅案件開始適用,以利實施初期加強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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