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結婚後婚姻關係在台灣島內的效力問題
大陸結婚後婚姻關係在台灣島內的效力問題
就現階段而言,因兩岸人員往來的單向性,決定了涉台婚姻中的絕大多數,是台灣同胞在祖國大陸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事宜。因此,婚姻雙方當事人,最好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辦理婚姻公證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取得大陸婚姻登記機關所頒發的《結婚證》後,應共同到大陸一方當事人的戶籍所在地,在可以辦理涉外公證的公證機關辦理《婚姻關係公證書》,並可要求公證部門將該公證書的副本寄往台灣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以便日後之驗證。
二、申請驗證。當事人將所辦的《婚姻關係公證書》的正本提供至台灣海基會,申請進行驗證。但事先最好將申請驗證的公證書複印留底,或將其公證編號記錄下來。提供方式可以是台灣一方當事人將公證書正本交至海基會;也可以由大陸一方當事人將公證書正本自行郵寄至海基會,但應註明將驗證通過後的公證書正本寄回的地址
;也可以委託在台灣的其他親朋好友辦理有關驗證事宜。
三、申請戶籍登記。台灣有關方面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雖然台灣當局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必須到相關部門進行書面登記,但現階段,大陸一方當事人去台灣辦理結婚登記的可能性幾乎沒有,這也就表示,在大陸所締結的婚姻關係,現階段只能通過辦理〝戶籍登記〞的方式,來實現其在台灣的合法性。
根據台灣有關方面規定,〝結婚登記,以當事人為申請人〞,並〝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即在申請辦理戶籍登記時,當事人必須提供被台灣當局承認的證明文件。這裡的〝當事人〞包括大陸一方的當事人,即無論台灣,還是大陸方面的當事人,雙方均可申請辦理戶籍登記;〝證明文件〞指的是由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且經過台灣海基會驗證通過,並〝推定為真正之文件〞的《婚姻關係公證書》。另外,大陸一方當事人還可以以〝利害關係人〞的身份向台灣的戶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戶政機關提供台灣配偶的戶籍,以確保婚姻在台灣島內的合法性,及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以保障。(附錄:民政部頒布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