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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衣偷褲偷鞋 賣場賊「穿」幫

偷衣偷褲偷鞋 賣場賊「穿」幫

偷衣偷褲偷鞋 賣場賊「穿」幫

  台中市張姓男子日前至中市一家大賣場購物,涉嫌偷竊睡衣、POLO衫及運動短褲共6件塞進背包,還直接將一雙登山鞋穿在腳上,未結帳就要離開,被曾姓員工發現報警逮捕,他坦承因找不到工作,經濟出狀況才行竊,警訊後依竊盜罪嫌送辦。
  警方調查,張姓男子(45歲)日前至中市南屯區一家大賣場購物,他於2樓賣場拿取女性印花睡衣放在推車上,且不時四下張望,曾姓員工察覺可疑,暗中尾隨,發現張某趁四下無人之際,將印花睡衣2件、POLO衫2件及運動短褲2件,塞進自己的黑色側包裡,最後竟脫下自己的涼鞋放進側包後,再將一雙登山鞋直接換穿在自己腳上。
  張某並未拿出背包內的衣褲及脫下登山鞋結帳,賣場報警處理,張嫌供稱因找不到工作,經濟出狀況,因沒有多餘的錢購買上述物品,一時糊塗才行竊,偷竊的女用睡衣是要給母親穿,事後深感後悔。2012-10-3

法律教室:

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另外告知大家一個大家容易搞混的觀念,刑法並無「公訴罪」這個名詞,其正確名稱為「非告訴乃論罪」,之所以大家容易混淆乃是因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乃係檢察官於偵查認為有犯罪之嫌疑時,會扮演國家的角色去行使公權力對破壞國家社會個人法益之人予以起訴,所以大家就會誤認非告訴乃論叫公訴罪。簡單地說是指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請求,對於被告有無刑罰權之存在,即刑罰權的範圍之確定程序。

如何區分侵佔罪與竊盜罪之不同?
侵占罪以自己原已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而竊盜罪則以他人之物原不在自己持有中,其持有純由於犯罪的結果而來。兩罪的構成要件相異,絕非可同時成立。


竊盜之行為模式乃須有竊取之行為,竊取係以未經他人同意,破壞舊持有關係,建立新持有關係為要件,且須具備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不法所有意圖乃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處份之情形而言。竊盜罪之著手,於行為人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行物色財物,即可認為竊盜行為之著手。

於本案新聞張男之行為,僅為一時貪念所萌生之意念,而偷竊商品,將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實在是得不償失啊!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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