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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肖孫女毆祖母 掐頸砍頭沖熱水

不肖孫女毆祖母 掐頸砍頭沖熱水

不肖孫女毆祖母 掐頸砍頭沖熱水

  廿歲吳姓女子,深夜趁七十歲的祖母就寢前潛進房內偷錢,再催促祖母睡覺;祖母覺得孫女舉止異常開口質問,吳女竟對祖母掐頸、捏鼻,用木棍、菜刀亂砍頭部,還拖至浴室用熱水沖頭,把祖母打得頭破血流;吳女凌虐逆倫行徑,被檢察官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起訴。
  北檢調查,吳女沒正當職業,平日與曾姓祖母同住,祖母因房內物品時常不翼而飛,對孫女吳女起疑。六月卅日凌晨,吳女趁祖母不注意,跑進祖母房內,偷走祖母手機、零錢及皮包。吳女擔心偷錢曝光,頻催促祖母上床睡覺,異常舉動引起祖母懷疑,就在房內找東西,並質問孫女,引起吳女不滿,祖孫兩人發生口角。沒想到吳女竟然用手掐住祖母脖子,再以木棍毆打頭部。
  吳女為阻止祖母呼救,還將毯子蓋在祖母頭部,強壓身體,然後掐祖母脖子並捏住鼻子,讓祖母難以呼吸;之後再拿菜刀對祖母頭部亂砍,甚至強拖祖母到浴室,以冷熱水交替強沖祖母頭部,搞得浴室血跡斑斑。
  檢察官偵查後,發現被害人遭孫女打得頭部外傷、頭皮多處撕裂傷,還有刀傷、前額裂傷,覺得吳女僅因偷錢口角,就對祖母下如此重手,真的太過分,依竊盜、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兩罪起訴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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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是指必須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追訴之意。該犯罪行為的訴追處罰,必須以合法的告訴為前提,才具備訴追要件,否則法院應以其不合法裁定駁回。


案例情形,吳女趁祖母不注意偷走祖母手機、零錢及皮包,已構成第320條竊盜罪。所謂竊盜是指未經他人之同意,以和平手段破壞他人對動產的持有,並置入自己持有支配之下。而不法所有意圖是指行為人知道對物之取得並沒有法律上原因,而企圖將他人之配管領下的動產加以移轉並且僭行所有權人地位的心態。以本案件為例,吳女明明知道那是祖母的錢財,卻還是竊為己有,即為刑法上 "不法所有意圖" 。

重傷未遂與普通傷害之區別,應以加害時有無致人重傷之故意為斷。至於被害人受傷之部位及加害人所用之兇器,有時雖可藉為認定有無重傷故意之心證,究不能據為絕對之標準;又加害人有無重傷害之犯意,乃其個人內在之心理狀態,欲判斷其主觀上之犯意究僅重傷害或普通傷害,應就外在之一切證據,詳查審認。

而重傷害犯意之存否,固係隱藏於行為人內部主觀之意思,且此意思可能係存在有相當之時間,亦可能係在下手之際方產生,惟不論係何種情況均須以積極並確實之證據證明之,方足以認定之,亦即該項重傷害或傷害之主觀犯意認定,仍須參酌各方面直接、間接證據,例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事前之仇隙是否足以引起其重傷害之動機、所用兇器為何、攻擊時之力勁是否猛烈、被害人之傷勢如何、受傷部位是否足以致重傷害、攻擊後之後續動作是否意在使被害人受有重傷害等一切客觀情狀全盤審酌考量,而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本案件中吳女將毯子蓋在祖母頭部,強壓身體,並掐祖母脖子並捏住鼻子,讓祖母難以呼吸;之後再拿木棍、菜刀對祖母頭部亂砍,甚至強拖祖母到浴室,以冷熱水交替強沖祖母頭部,足以見得吳女於加害時有至人重傷之故意,應以重傷未遂論罪,再依刑法第280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行應加重刑責二分之一。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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