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與一般成屋買賣有何不同?
一般成屋係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買賣價金訂立買賣契約,但法拍屋則是因房屋所有人積欠債務無力清償,由債務人向法院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四條),如命所有人清償之確定 判決、或確定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進行查封,並定期拍賣之房屋。其買賣金額由執行法院酌定底價,但由公開拍賣決定價額,房屋所有人僅能表示意見,而無決定權。另外,一般成屋買賣有民法瑕疵擔保規定之保護,法拍屋則無,且一般成屋買賣,買方均可檢視房屋狀況,法拍屋則不見得能夠事先檢視房屋狀況。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