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屋附設庭院所植珍貴花木屋主於契約簽訂後能否移走?
成屋附設庭院所植珍貴花木,屋主於買賣契約簽訂後,能否自行移走?
按成屋附設庭院所植珍貴花木,屋主於買賣契約簽訂後,能否自行移走,須視買賣契約標的有無包括該珍貴花木在內,如該珍貴花木非買方購買之標的,賣方自得於買賣契約簽訂後將該花木移走;如買賣契約包括該珍貴花木,賣方於買賣契約簽訂後自行移走,即屬可歸責於賣方之給付不能,買方得請求賣方歸還花木,或請求賣方於買賣價金中扣除該珍貴花木之價額。
按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庭院所植之花木為該不動產(土地)之部分,原則上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應包括該花木,賣方無權移走。惟若賣方另與買方約定,保留花木之權利者,花木權利仍屬賣方,賣方自得移走」。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