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廠賠償中醫師千萬元
北縣有一蔣姓中醫師因服用X達製藥廠生產的「龍膽瀉肝湯錠」導致腎衰竭,須洗腎一輩子才有存活率。向藥廠及張姓負責人索賠近三千萬元。法院判決藥廠及負責人必須賠償蔣姓男子一千一百餘萬元。
判決書指出,X達製藥廠明知長期服用關木通藥材易造成腎衰竭,但疏於注意導致生產的藥品含有馬兜鈴酸,而蔣姓男子購買含有馬兜鈴酸的「龍膽瀉肝湯錠」服用後罹患尿毒症,理當得請求賠償身體損害。蔣男身為中醫師並有開業執行業務,八十五年間自行診斷患有肝膽濕熱症後,便斷斷續續服用「龍膽瀉肝湯散」長達六年,九十年間改服「龍膽瀉肝湯錠」,卻在短短一年不到的時間檢查出患有尿毒症,腎臟嚴重衰竭。蔣男病發後須終身洗腎才能存活外,但是也成為腎臟癌與膀胱癌的高危險群之一。嚴重影響到日常生活作息、並且無法繼續中醫師工作,其身心飽受煎熬,故而以醫療費、喪失工作能力損害、精神慰撫金及懲罰性賠償金,向藥廠及其負責人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法官認為,蔣男向藥廠訂購「龍膽瀉肝湯錠」服用,導致罹患尿毒症有憑為據。已支付之醫療費用部分已由中央健保局支付,故僅判賠九萬餘元,未來醫療費用亦由健保局支付之,故索賠一千三百餘萬元被駁回。但蔣男原為中醫執業醫師,須每日花兩個多小時作洗腎療程,僅能從事輕便工作影響收入頗鉅,且病發距退休年齡長達廿八年,法官在喪失工作能力部分判X藥廠賠八百四十餘萬元。另有,慰撫金部份則判賠一百五十萬元為宜。而藥廠生產的「龍膽瀉肝湯錠」含有馬兜鈴酸,卻未於明顯處警告標示,導致蔣姓男子罹患尿毒症,法官依消費者保護法判X達製藥廠賠償蔣男一百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法律教室:
身為中醫生的蔣男(下稱原告),知道自己有肝膽濕熱症而購買X達製藥廠(下稱被告)的成藥治病,導致腎衰竭病,須終身洗腎一事,經查出被告之商品「龍膽瀉肝湯錠」含有馬兜鈴酸卻未警告標示於明顯處,致他人購買所造成之損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須對於所提供之商品應符合消費者對其有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若有危害消費者之可能性者,須在明顯處標示警告語,促提醒消費者;觀本案件,被告並未在其商品之明顯處標示警告語,得以讓消費者在接觸此一商品時,清楚且明白知悉該商品對身體、健康具有之危害姓,顯有過失之責任,次依據同法第51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得因X達製藥廠之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另,原告飲用被告成藥多年經檢查得出有尿毒症,依飲用之藥物成分得悉該「馬兜鈴酸」具有危害人體之健康危險性,卻未明顯標示出予消費者知悉,而原告長久飲用致腎衰竭需作終身洗腎療程,得以延續生命;顯見其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原告之工作勞動能力減損、醫療費用等損失,與身心所受的煎熬之慰撫金等,可依民法第193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同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