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脫口罵 公司遭殃
公司與主管在管理員工利用上班時間與同事之間交流互動的監督管理時,須注意了!有一銀行離職員工控告前主管,在上班時間辱罵他,甚至還叫他「去跳樓」向X銀行反應,得到的回應卻是「這是私人行為」未出面處理。該員工心理氣不過一狀告上法院。判決結果離職行員勝訴,前主管與X銀行須連帶賠償30萬元。創下了員工告主管,連帶公司也要賠的首例。
曾任職於國內知名X銀行的陳姓男子,張姓主管在上班時間辱罵他,據該行員指稱:「主管說他一個月領9萬多,上班不必工作,還有人陪我聊天,什麼之類的話,還叫我去跳樓。」前年2月,主管透過監視器畫面,看到該行員在上班時間跟同事講話,就走到該行員座位旁說「上班不上班還找人聊天!」甚至氣憤地說「你上班偷懶!」還叫他去跳樓,這樣的言詞讓陳姓男子相當氣憤,要求X銀行給個交代;X銀行以這是主管私人行為為由,並沒有出面處理。讓陳姓男子氣炸,不只控告主管連X銀行也一起告。法院判決書,命X銀行和主管得連帶賠償30萬元,創下主管言論公司也要連坐賠償的首例。
陳姓男子表示,「簡言之,X銀行袒護縱容該主管,我就跟法官講,他第一次對我辱罵的時候,我有跟X銀行反應,於是X銀行就發文,也同意他這麼做。」對於前員工告X銀行連帶賠償一事,該X銀行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
法律教室:
據了解,該陳姓男子(下稱原告)受雇於X銀行擔任職務為襄理,於上班時間在營業廳辦公室與後座位之同事為請假事宜,討論職務代理人相關事項;適時,被主管(下稱被告)以監視器畫面查知,於是被告至2 樓營業廳為客戶得自由進出可共見共聞之辦公室出言制止原告,並以「上班時間不必工作還有人陪聊天,月領9萬多等語,甚至叫原告去跳樓」。法官認為被告擔任分行經理,為高階管理人,應有相當之學識及社會經驗,對於指摘或者是管理部屬其所用的言詞在社會上觀感將會造成如何之評價,應當知悉。明顯意在貶抑原告在職場上表現的社會評價,有輕蔑、使之難堪的意思,亦足以使一般人評斷原告為品德低劣、工作怠惰,對於所屬銀行毫無貢獻,甚且妨礙其他員工工作,均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名譽,已侵害原告之人格權,損及其名譽,至為明確。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再者,被告之雇用人X銀行於法官審理時,主張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雖抗辯被告與原告為私人行為,但是判決持否定見解。理由在於,僱用人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是否已盡相當之注意,其所應注意之範圍,在選任方面,應該著重於受僱人之技術是否純熟、性格是否謹慎精細等情;另在監督方面,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雇用人是否已提示應該注意事項與督導。況且銀行經理人是屬於管理階層之高階人員,僱用人更應在選任,除了著重其專業知識是否熟捻、性格是否審慎沈穩外,亦應注意其人際溝通等協調管理能力,並應隨時注意其任職狀況、與所屬部屬關係等情況,甚或為適當之職務調整。上述案例中,X銀行並未處理亦無法舉證,被告在執行管理時對原告所作出不當之管理方式,與予督導、注意等情事。故法官不採X銀行說詞。判應賠償原告30萬元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