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內嫁娶的習俗由來
據林在復著「閩南人」一書載:「百日娶」又稱「乘孝娶」,即男女訂了婚約之後,若一方有尊長喪亡,就要在居喪百日內結婚,不然的話就要等到一年守孝期過後,才能舉行婚禮。
本來長輩(曾祖父母、祖父母或父母)喪亡,家人已哀痛逾恆,何以還要談嫁娶,將喪事的凶禮和婚姻的吉禮,混在一起?而還必須在百日內將媳婦娶過門,或女兒嫁出門,當然這必有其道理。其原因不外下列四種:
第一:人生活到六十歲,俗稱花甲;活到七十歲就稱古稀;能活到八十歲的人古時更不多見了。死了以後,家人一方面居然要哀悼,另一方面卻也為其長壽而慶幸。如果有了子孫在其死亡之前訂了婚約,那麼這個時候將媳婦娶過門來,未嘗不是告慰死者於地下之道,可以說是一種轉哀為喜之事。
第二:一個人亡故後,參加送葬的子孫、曾孫、玄孫,世俗認為人數、世數愈多顯得愈光榮。如果能夠在這個時候,娶進一方媳婦,自是可喜之事。況且舊俗有因為等待吉日,相看墓地,解決分遺產糾紛等待子孫歸來,或因貧窮,財力不足等等,停柩家中,經年乃至二年、三年或更久,而後埋葬的,即世俗所稱之「打桶」。也有因家人捨不得將死者在短期內埋葬,而停柩家中,俾早晚祭拜,以盡孝心。那麼趁這個時候,使子孫提早完婚,既可馬上增加人口,更可望一兩年後添丁增代。
第三:在農業社會裡,一切作業,完全依靠人工,如果這個時候,娶進媳婦正可增加一個人力。
第四:在平時不論是男娶女嫁,雙方家長多多少少都要花一大筆婚禮費用。如在喪期嫁娶的情況下,男女兩方不必鋪張宴客,或準備很多嫁粧而費神,可以節省不少結婚費用。
至於居喪百日內嫁娶的儀節,分男方居喪與女方居喪加以說明如左:
一、男方居喪:病人乘危,準新娘由娘家人陪同抵達男家「探生」。若病人已:故,而生前未及探望的,新娘就在出殯前補行「探生」儀式,而後再行「探死」儀式,然後才參加出殯。至於婚禮的舉行,又有兩種不同的情形;一為新娘來男家送葬行列後,不再回女家,當天晚上即與其夫婿同房,正式成為夫妻,並以媳婦輩的身份,參加喪期中的各項祭儀。另一種是新娘參加送葬後,仍回娘家,男方另行在百日期內擇日成婚。惟在迎娶時不必準備各種禮品,女方也不必準備嫁粧,且不必等待吉日可逕入洞房,俗稱「腳尾宜子孫娶,免看日」。
二、女方居喪:經雙方請媒人議定日期後,於是出嫁女就不必「帶孝」或「服孝」,而將「孝」寄放在靈桌上,這種為「寄孝」,因為帶了「孝」後便被認為不吉。因為俗認將「孝」寄放在靈桌上,就表示未曾沾上任何不吉,而可在百日內等待男方來迎娶了。
百日期為一重要祭期,家人送孝飯哭祭,一直要到百日期為止。但何以百日期內可婚,百日期外不可婚呢?
由百日期所供奉的祭品來看,就明白的告知死者百日期之後家人不再每天送孝飯,而由死者自已去做「伙食」了。這是因為他們仍然相信人死雖然離開人間(陽間)而到另外一個世界(陰間),可是在陰間仍然要吃飯,要工作就如同在人間一般,而百日期之後死者應該能夠在陰間適應而無需再由家人送飯了。因此在百日期之內稱孝頭,吉,可嫁娶。百日期之外就是孝尾,不吉,當然不可嫁娶了。
再者,古人在百日期內,孝子是把死者當生時看待。中庸所謂「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因此在百日期這一段時間內論嫁娶,也可以說是遵行古禮之道。至於百日期以後,則生事已畢,鬼事開始,自不能論嫁娶了。「百日娶」是一種變通,至今仍通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