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為鼓勵興建省能源、省資源、低污染之綠建築建立舒適、健康、環保之居住環境,發展以「舒適性」、「自然調和健康」、「環保」等三大設計理念,特委請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現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正式公告受理「綠建築標章」申請,標章之核給須進行綠建築七大指標評估系統之評估,包括基地綠化指標;基地保水指標;水資源指標;日常節能指標;二氧化碳減量指標;廢棄物減量指標;污水垃圾改善指標;經綠建築標章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可發給標章,評定為綠建築。然而,隨著「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2003)的檢討更新,決定於七大指標系統外,加入生物多樣性指標與室內環境指標,成為九大指標。藉此將使綠建築由過去「消耗最少地球資源,製造最少廢棄物的建築物」的消極定義,擴大為「生態、節能、減廢、健康的建築物」的積極定義。
綠建築標章之推動在我國分成候選綠建築證書與綠建築標章,綠建築標章為取得使用執照或既有合法建築物,合於綠建築評估指標標準頒授之獎章。候選綠建築證書則為鼓勵取得建造執照但尚未完工領取使用執照之新建建築物,凡規劃設計合於綠建築評估指標標準之建築物,即頒授候選綠建築證書,為一「準」綠建築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