嬤太凶惡 孫挺阿公再度休了她
雲林縣一位五十九歲悍妻,年輕時因好玩樂拋夫棄子,十七年前已被丈夫休掉,因老無所依,前年丈夫再度接納她,並與她第二次結婚,沒想到她竟一而再地欺侮八十五歲老公,老公受不了,只好再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一、二審法官都贊成老公二度休妻。
八十五歲的羅姓老翁告訴法官,民國五十八年,他四十二歲時,憑媒人介紹,娶了當時只有十六歲的許女,因兩人差了廿六歲,他百般呵讓,雖然妻子任性,兩人也生了三子一女,無奈妻子貪玩成性,經常往外跑,子女與她感情愈來愈疏遠。
八十四年,羅家陸續發生不幸事件,兩位兒子因車禍,一個變植物人,一個下半身癱瘓,許女均沒有負起人母應有責任。這一年,六十八歲的羅某決定休妻,他的軍人退休金,得用來照顧兩位車禍受傷的兒子,大兒子則到大陸經商發展。
羅某表示,直到前年,老無所依的許女,再度回雲林老家央求讓她回家,當時幾乎全部子女反對,但八十多歲羅某,心想年老的老婆應該已經痛改前非了。
羅某沒料到,老婆回家一年多的時間,仍經常酗酒,常伸手向他要錢,如不答應,就拿菜刀要追砍他,連十歲的孫子都看不下去,也出庭告訴法官,「阿嬤常為錢罵阿公,阿嬤不高興就喝酒,喝完就會一直罵人、一直吵,也曾拿菜刀砍阿公、拿椅子打阿公。」
雲林地方法院、台南高分院民事庭法官均認為,許女行為已逾夫妻間通常能忍受程度,且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的行為,一、二審法官都認為,羅某提離婚之訴有理,應予准許。本案還可上訴。
法律教室:
按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營同居生活,理應互敬互諒,互相扶持,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永續發展,惟一旦感情生變,破鏡難圓,雙方無願維持夫妻關係,得由夫妻雙方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以協議方式離婚,如雙方無法協議,於具備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原因時,亦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
判決離婚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亦即以法院之判決來消滅夫妻之婚姻關係,必須由欲行離婚之配偶一方為原告,而以不同意離婚之他方為被告,主張婚姻具有民法第1052條之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據,請求管轄法院判決。
配偶之一方對他方施以精神上或肉體上之虐待,至他方無法忍受,婚姻已生破綻,為保護無過失一方配偶之利益,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請求判決離婚」。而關於「不堪同居之虐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2號解釋揭諸之判斷標準「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可資參酌。
婚姻乃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且夫妻生活貴在相互扶持,然許女二次結婚後並未改過,反而變本加厲的辱罵羅翁,甚至拿菜刀威嚇拿桌椅攻擊羅翁,連年僅10歲的孫子都出庭指證許女的惡行,故法院認定許女對羅翁人格和生命造成嚴重傷害,因此已構成不堪同居虐待,超越一般人所能忍受的程度,故法官判離。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