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自首還是落網
是自首還是落網
住在台北市的王小強,因為連續殺人被警方通緝。在流浪期間深深感覺不方便,一直覺得走到哪邊大家都在注意他,加上殺人後一直良心不安。於是決定要自首。在自首的前一晚,在便利超商買東西時被埋伏等候已久的警方逮捕。
落網後的王小強辯稱,他本來隔天就要去找警方「自首」了,所以他現在被逮捕,是「落網」,也算是自首。
法律教室:
到底何種行為才符合刑法第62條所規定的自首要件,以下有詳細的說明
一、申告自己所犯之罪
內容:足以使刑事追訴機關據以查明事實,不必完全符合真相
方式:不限。親自申告或委託他人都可
二、刑事追訴機關發覺犯罪之前
關於這點,是常發生頗有爭議的一點。
如果刑事追訴機關已經發覺犯罪,那犯罪人申告自己的犯罪,不是自首而是 投案。
發覺:偵查犯罪權職之公務員已經知道犯罪事實,和犯罪人為誰。且這個犯罪事實要確實存在,且公務員要確實知情。以下的狀況非所謂的「發覺」
1.犯罪事實不存在,但是公務員產生對案件的懷疑
2.犯罪情事雖然已經發生,但是公務員根本不知道
三、法律效果
2005年刑法修正針對自首的的法律效果,2005年之前,自首是「減輕」犯罪其刑,言意之下,只要符合犯罪自首條件,那就是「一定、必」減輕刑責;但是2005年修法後,自首改為「得減輕」犯罪之刑,言意之下,就算犯罪人符合自首要件,將來也不一定可以減輕刑罰。此修正將減輕刑罰的裁量權交給裁判者。理由是避免讓一些犯下重罪的犯罪人藉此減輕法律刑責。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