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將肇事後身亡 8旬母代兒賠千萬
開車把人撞成植物人,肇事駕駛過世,年邁母親卻得繼承賠償責任!去年3月,52歲的宣姓計程車司機行經台北市長春路,撞上正在畫馬路標線的姜姓工人,造成他全身癱瘓,家屬提告求償,官司期間,宣姓運將因為欠債遭人毆打致死,由於運將沒有妻小,法定繼承人是年近8旬的老母親,法院判決,宣姓運將的母親與車行得連帶賠償1420萬元。
原以為求償無望,法官認定過世運將沒有妻小,依照民法,法定繼承人是父母,宣姓運將年近八旬的老母親和所屬車行得賠償1400萬,聯繫不上肇事者家屬,無法得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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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本案中,法院判決肇事駕駛應負賠償責任,然而,肇事駕駛卻已經過世,該賠償責任則成為其屬財產上債務,因其過世而必須由繼承人概括承受;肇事駕駛並無妻小,根據民法規定,其繼承人為第二順位的父母,故其賠償責任轉由老母親負擔。
不過,為使人民避免因繼承多餘之債務,造成不公平之現象。現行民法之繼承規定,已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超過遺產之負債,繼承人是不用負責的。若被繼承人沒有留下任何遺產可供繼承,那不管是限定繼承也好,拋棄繼承也好,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都不必負清償之責任。故本案中,肇事駕駛的老母親只需要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還錢即可。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