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歲頭上收戀愛稅馬上被抓
台x縣一名男警員幾月前與女友至觀音山去看夜景,不料就在欣賞美好的景色背後,突然出現一名持槍歹徒,抵住他的頭並威脅,說要搶走女友的包包,就在同夥的互助接應下,他們兩人雙雙開車逃逸,經過警方獲報後鎖定對象,經過調查後剛好就發現犯案車輛在附近,於是跟監埋伏才將2名嫌犯逮捕到案。
警方表示,住在林口的嫌犯蔡x龍(31歲,竊盜罪等多項前科)平常喜愛網路遊戲又不務正業,因為缺錢花用於是與網咖認識的男子侯x仁(38歲,有毀損前科)共謀,偷取他住處附近的小客車車牌後,再找尋作案的目標。
8/8晚間8點多,他們行經公園登山口附近,見一對男女坐在路旁,於是蔡嫌先下車假裝講手機,經過一段時間的觀察,他推敲女子包包裡面應放很多錢,於是開始叫侯x仁將車換上贓車車牌後,自己再行返回現場犯案,就趁著兩人聊得忘情之際,持空氣槍抵住被害人頭,並威脅「不要動」後行搶包包,後跳上車子逃逸。
擔任警員的蔡男被害人追不及,於是馬上回頭到派出所報案,調查後估計女友損失現金1200元、手機及多張信用卡,警方調閱附近監視器,最後鎖定一台後擋風玻璃有白色遮陽板的轎車,最後埋伏後逮捕嫌犯。
法律教室:
上述蔡男以「空氣槍」恫嚇被害人不要動,並強走他們身上的財物,應得按刑法328條普通強盜罪於以論處,其成就要件在於持有槍械運用暴力脅迫方式,使其被害人交付財物,即有成立之可能。但蔡男是否可以適用同法第25條「未遂犯」,或同法第26條不能犯之規定,仍需觀查蔡男行為人主觀上對空氣槍的預見性,是否得成為具有殺傷力的武器;另外,亦需觀查一般人在同樣的情形下,遇見此情形即認定對方的武器具有殺傷力,或感到不安全感而交付財物,進一步來判斷。倘行為人主觀上預見空氣槍具殺傷力,與被害人客觀上及主觀上所遇見具殺傷力時,則無法適用同法第26條不能犯之規定。至於蔡男倘係持有「不具殺傷力的玩具槍」,則可依上述條件判斷推論應適用不能犯之虞,除被害人於夜間時,無法判斷該玩具槍之真假。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