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小心建材中「其他同級品」之陷阱?

小心建材中「其他同級品」之陷阱?

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八十次委員會議通過「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應記載事項第十二條:「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即載明「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其原因即在於限制建商以更換同級品為由,擅自變更契約內關於相當品質建材之內容,以保障買方之權益。故 消費者應注意該條款之記載,如見建商所訂契約文字不明,建議以上開範本內容代替之。

來源:聯晟法網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