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貸款銀行能否自行選擇?

貸款銀行能否自行選擇?

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八十次委員會議通過「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條房地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________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關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關,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關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其簽約注意事項十二:「買方如欲自行辦理貸款,除於訂約時明示自行辦理外,並預立貸款撥款委託書予賣方,賣方則須配合買方貸款需要提供房地權狀或配合辦理貸款手續,賣方如因而增加之費用支出得向買方求償。」,故賣方雖可洽定特定之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事宜,惟買方如可享有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賣方應許買方變更貸款之金融機關,自行辦理貸款以為支付,始為公平。

來源:聯晟法網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