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機車居然去買到贓車
今年剛滿20歲的王小明,是一所私立大學的大學生,看到周邊同學上課都有機車代步,感覺很拉風,自己也想要擁有一台。今年暑假,他拼命打工,終於存到一筆資金可以來購買機車。
為了想要獲得「便宜又大碗」,他不到機車行去買,反而上網到知名拍賣網以1萬元購得!這個價錢,讓王小明驚喜萬分,因為這比原先他所預設的價錢低很多。興奮之餘,騎著新到手的機車到街上晃晃,就在路口被警方攔下,經一查赫然發現,這居然是一部「贓車」!!這個發現讓人站在車子旁的王小明驚訝不已。
望著這部新入手的「愛車」,他真的不明白,怎麼可能是贓車?警方的控訴,讓王小明徹底丈二金剛摸不著頭緒,開始回想起最近自己的行為。
當時他和賣家在網拍尚達成買賣交易時,約在某個公園廣場附近交車,根本完全不知這是贓車,如果知道這是贓車,無論有多便宜,他怎樣都不會買。這下子,不但沒有撿到便宜,反而弄得一身腥。看來未來有一段時間可要好好向警方說明這部贓車是和自己沒關係的!
法律教室:
本案例所談論的重點很明顯的就是刑法第349條贓物罪。什麼叫做贓物?怎樣的情況下買下贓物的行為會構成贓物罪?
所謂「贓物」意思就是實施財產犯罪的不法行為〈例如:因為竊盜、侵占、詐欺〉所取得的財物。只要是因為累思這些犯罪手法所取得的東西,全部都稱作「贓物」,依據條文上規定,要成立贓物罪除了物品本身是贓物之外,行為人所為的犯罪行為必須是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牙保,這五種方式。
「收受」贓物,乃指一切自他人手中取得或持有贓物的行為,至於拿到贓物的過程是用金錢買賣或者是他人贈送,都不會影響贓物罪的成立;「搬運」贓物,只要搬移運送贓物就會成立犯罪行為;「故買」贓物,以犯罪人故意用有償行為而取得贓物;「牙保」贓物,大家可能從字面上不曉的何謂「牙保」,簡單來說,就是「媒介」的意思,就是說犯罪人他不擁有贓物,他是介紹別人來購買這個贓物。
不管何種行為方式,犯罪人在行為時都必須「具有故意」,就是知道這個東西是贓物而去做違法行為;以本案例來看,王小明從網拍上購買機車,根本也不知道這部機車是「贓車」,雖然行為上是收受贓物,但是在王小明主觀意識裡面,都不知道這部車是贓車,所以王小明不成立贓物罪。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