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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部分期款後建商出現財務危機消費者可否暫時拒交款項

繳交部分期款後建商出現財務危機消費者可否暫時拒交款項

按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因此,消費者雖有先支付期款之義務,但若建商出現財務危機,可能無法完工交屋時,消費者依前述民法規定自得以存證信函拒絕再付期款,以免消費者增加損失。且此項拒絕付款,屬抗辯之合法行使,並不會因此而違約。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八十次委員會議通過「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產權糾紛之處理」、「賣方與工程承攬人財務糾紛之處理及他項權利清理之時機」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及遲延利息全部退還買方外,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倘買賣契約有此等規定,而建商於興建過程發生財務危機無力繼續完成時,買方為保障權益,或可參酌契約與上揭契約書範本之約定,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買方已繳房地價款及遲延利息並違約金,以為解決。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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