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交期款時,究以工程進度或一定期間(每月)為標準?
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八十次委員會議通過「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七條:「付款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之付款明細表之規定繳款,如賣方未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定付款明細表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其簽約注意事項七、交屋保留款之付款規定:「本契約範本附件付款明細表所訂自備款之各期期款,賣方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訂定之。房地總價之百分之五交屋保留款訂於最後一期(交屋時),但賣方未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定付款明細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故買方繳交期款,得依工程進度分期為之。惟工程進度有時快有時慢。快時,可能會超乎消費者財力調度之計劃,致加重付款之負擔。因此,究應如何取捨,消費者可自行斟酌決定。
來源:聯晟法網